對稅款或罰鍰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稅款或罰鍰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款或罰鍰處分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申請救濟。     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對該局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對該局復查決定的結果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經由該局向訴願受理機關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再有不服,如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應在收受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金額在40萬元以上者,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各該法院判決結果還是不服,則應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之再上一級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有異議時,應注意各救濟階段規定的提起期限,以免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