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報繳之娛樂業者調整娛樂票券票價,應於調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動報繳之娛樂業者調整娛樂票券票價,應於調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採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票價如有調整變動,代徵人應於調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代徵人如未經報備擅自提高票價出售,而仍以低票價申報娛樂稅者,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短繳,短報及匿報的娛樂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自動報繳之娛樂業者,娛樂票價若有變動,代徵人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免遭查獲被罰損及權益。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

更新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