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多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就可以免貼繳印花稅。
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繳印花稅,但收取票據並在收據上註記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取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需貼繳印花稅唷!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