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3年才設立的零售業公司是否適用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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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3年才設立的零售業公司是否適用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獎勵對象係102年12月31日以前業經設立並經核定使用收銀機之營利事業,故103年才設立之零售業公司並非為獎勵措施之適用對象。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