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如於102年底舉行婚禮,而於103年1月始完成結婚登記;則納稅義務人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將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漏稅情事。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更新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