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所得仍須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所得仍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王姓會計人員代為填報,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處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係委由他人代理申報,一時疏忽,請予以減輕或免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件王姓會計人員之行為既經林姓納稅義務人同意或授權,其效力自及於林姓納稅義務人,是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之違章行為,林姓納稅義務人自應負責。

該局籲請民眾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誠實申報納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發現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自動補報補繳,仍需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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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