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擬恢復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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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擬恢復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率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面對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逐年攀升,為蓄積財政能量,以利重大政策順利推動,該部爰擬訂「財政健全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將分別自積極提升公股事業經營效率、檢討民營化與釋股政策、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全面推動資產活化、適時調整稅制,檢討不符國際趨勢及不合時宜之稅制等5個面向多元籌措財源,各界關注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調整部分,係為財政健全方案中5大財源籌措項目之一。
  財政部說明,鑑於我國自88年7月起調降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明定調降相當金額(3%部分)用以打銷呆帳,截至102年底調降稅率減少之稅收約新臺幣(下同)4,600億元,作為沖銷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之用。自91年1月起將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挹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之用,截至102年12月底止,政府已運用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存款保險賠款準備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計57家,賠付金額計3,762億餘元。
  考量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提升,銀行業總體逾期放款比率已由90年底之8.16%降至102年底之0.36%,達歷史新低,經營體質已明顯改善,政府長期扶植之效果顯著。觀察近年歐美各國政府為解決金融風暴衝擊所耗費大量國家財政資源,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之成本,並避免道德性風險之發生,多對銀行業或金融機構加徵稅負。鑑於自91年起政府運用金融業營業稅稅款挹注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均為銀行業及保險業,另邇來立法院多位委員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調高金融業非專屬本業以外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銀行業及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允有調整之空間。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為5%,增加之稅收納入國庫統收統支,係回饋過去政府對該等業別改善經營體質所付出之成本。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2%。此項修正,受影響家數僅1,000餘家(不含分支機構),約占全體金融業3分之1,影響有限,且稅收取之於少數,用之於多數,符合社會之期待,落實公平正義。
  財政部指出,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經行政院院長於21日下午宣布列入財政健全方案後,次一交易日24日台股加權指數下挫41.25點,惟查國際主要股市亦呈現下跌走勢,顯見恢復銀行業、保險業專屬本業稅率非影響我國股市下跌之主要因素;又當日金融保險類股指數下挫17.43點,較整體大盤指數跌幅為小,25日大盤指數上漲15.01點,金融保險類股僅小跌2.57點,26日大盤指數上漲25.24點,金融保險類股亦僅小跌1.26點,顯示上開調增稅率議題僅短暫影響股市走勢。調高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對股市尚無巨幅影響,僅屬短期微幅震盪現象。投資人是否投資股市或參與除權息,係由投資人評估其本身整體資金運用狀況、預期獲利情形、對於產業、公司基本面等因素決定,稅負尚非唯一考量因素。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稅制調整對於股市短期或有影響,惟長期而言,可因財政改善,增加公共投資建設、帶動經濟發展,使全民均蒙其利,故對股市發展應具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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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