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者,請於5月3日前在帳戶內存足款項以供扣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更正100年4月27日刊登之「100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了!辦妥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納稅之民眾,4月30日前帳戶內記得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新聞,由於本(100)年4月30日及5月1日勞動節適逢假日,金融機構於5月2日補假1天,故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因此,本(100)年度長期約定轉帳扣款日為100年5月3日24時,已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扣繳使用牌照稅者,請在5月3日前於帳戶內存足款項以供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