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免稅之土地,移轉後變更為應稅土地者,應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更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原為地價稅應稅土地者,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納稅義務人之認定,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資料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