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死亡應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課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因此,經核定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者,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計徵地價稅。未依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表示,原住宅如已再辦妥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其地價稅始能再按特別稅率計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