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果稅捐稽徵機關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原信託受託人)補徵。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