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使用牌照稅稅款時,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使用人購買他人所有之車輛,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而因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有關該車輛購買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度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個別列管開徵及繳納。該分局提醒,民眾切勿以為車輛未辦過戶登記即可逃避繳納使用牌照稅,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依照車輛實際使用狀況,對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