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辦公室,並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是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工廠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若您還有不瞭解的地方,歡迎至本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