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時,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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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日核釋,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遺產稅及罰鍰,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之責。
  財政部指出,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並非取得遺產之人,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僅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如其有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罰鍰後,本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應免對遺產管理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如此,第三人於考慮接受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時,可免於需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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