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要:配合稅率調降,修正兩稅合一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