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政府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惟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但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該所特別呼籲上開機關,儘速自行審視,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凡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他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陳嘉文 電話:04-230511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