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金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租金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之規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劉筱俐 電話:037-320063分機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