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中若有部分員工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所指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營利事業與其員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於是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剩餘之結清款項,惟漏未將該筆金額列報收入,遭該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經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