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商號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至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該獨資組織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仍有相關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謝進義電話:037-32006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