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應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應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該財產如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並處罰,易滋生徵納爭議。
該分局復說明,為避免是類爭議,增進徵納和諧及維護租稅公平,請捐贈人倘其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超過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現行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該分局籲請納稅人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逕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黃麗紋,電話:037-320063轉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