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為依法向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亦應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以延長至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請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