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時,請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時,請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贈與人捐贈財產如屬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如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故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道是否應課徵贈與稅。但是捐贈財產如屬免辦理產權登記者(如現金),贈與人未申報贈與稅亦可直接交付受贈單位,而受贈單位於受贈後方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則導致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且贈與人因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而遭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個別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之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現行規定為新台幣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於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財產予財團法人,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爭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