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1日起,個人在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數量超過1萬股者,以後出售時全部均須核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2年1月1日起,個人在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數量超過1萬股者,以後出售時全部均須核實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至於承銷取得則是指初次上市、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承銷階段取得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超過1萬股,以後出售這些股票時,全部都須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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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