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 ;若給付薪資所得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其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完成扣繳申報作業,以免發生短扣稅款或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情形。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