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被處罰鍰甚至停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執行業務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被處罰鍰甚至停業。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該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予停業處分,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受罰影響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