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