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注意標的之品質外,亦須注意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確實係由賣方所開立,以免因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而虛報進項稅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乙公司被查獲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於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之責任,即甲公司負有提供資料解釋交易屬實之協力義務,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但由於其無法提供與乙公司確實有交易的相關資料,故對甲公司補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銷項營業稅額顯未依法繳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實憑證扣抵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因甲公司未能證明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存在,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要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切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以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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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