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除屬免徵營業稅或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外,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於交貨或收款時,填發「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向公庫繳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其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邇來發現有部分公立院校,將國有房地委託廠商經營或使用,例如委託廠商於校園內設立便利商店、餐廳、書店、自動販賣機及自助洗衣機等,並收取租金,因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