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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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所以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情事,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常發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雖然銷售額不高,卻要罰1,500元之情形,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再次檢視有無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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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