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以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者,應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以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者,應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者,應經由全體繼承人同意。

  該所近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繼承人如欲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銀行存款係屬公同共有物之性質,其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土地法第34條之1),應經全體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若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時,就無法以該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涉及所有繼承人之權益,仍宜透過溝通協調徵得同意後,再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百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3人,繼承人甲君申請以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王君之遺產稅,申請書上僅有乙之同意簽署,但丙君因對其繼承之財產提出異議,故未於申請書上簽署,基於以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為處分公同共有物之性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徵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該案丙君未簽署同意書,致甲君之申請不符合處分公同共有物之規定,國稅局無法受理。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