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作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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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湯雅如,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