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或為多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存款,藉以分散或規避綜合所得稅負。類此案件若經查獲,除將所得回歸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以罰鍰。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切莫為規避稅負,借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湯雅如,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