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怎麼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暫繳申報怎麼報?

時序進入9月,又到了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的時間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了呼籲營利事業採用省時省力又環保的網路方式辦理申報,還提醒大家今(102)年度暫繳申報又新增一項繳稅管道,就是採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只要以工商憑證IC卡作為身分認證,就可以在繳納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為了方便營利事業快速了解應如何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各種情況,供營利事業判斷有否需要辦理暫繳申報。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申報免繳納: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之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2年度新開業者。
(五)按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六)102年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二、僅需繳納暫繳稅款,無需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按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一)營利事業按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並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雖在102年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款,除暫繳稅款外,另外將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千萬別忘了要在9月30日以前辦理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莊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4

彙總編號:102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