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其所得之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僑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其所得之認定

外僑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其所得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所得之認定是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而定:

1、  未超過90天: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免課所得稅。

2、超過90天,未滿183天: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3、滿183天: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及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施怡慈,電話(04)23051111轉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