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小叮嚀: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喔!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貼心小叮嚀: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喔!

嘉義縣水上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2)年有購買房屋供自住,其購屋借款利息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志寶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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