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他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派員查核,甲公司確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9-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