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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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時,尚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供核。所以,無房屋稅籍的房屋,應先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再憑申辦建物測量成果圖。不過要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須於設籍滿一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