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領有依上開各項年金給付,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