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其出售利得屬其他所得,應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其出售利得屬其他所得,應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往往誤認為出售土地,已經繳交土地增值稅,即可不必再歸課所得稅。其實,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是可以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並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因此,該所呼籲,對於隱名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將被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