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了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的營利事業辦理申報,自102年7月起開放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該所並強調,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形,應於決、清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辦理當期決算,在45日內,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的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除逾期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許俊偉,電話:04-22612821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