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芮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康芮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因康芮颱風來襲,連日豪大雨對嘉義地區造成嚴重災害,該分局提醒受災戶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喔!
    該分局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申請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證明應注意事項,提醒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康芮颱風所造成之損失都可申報,但以經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其中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收入部分應自該扣除額中減除。
二、報備期限: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報備,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派員勘查,如損失金額逾15萬元時,經派員勘查核定後,可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災害損失金額,減免稅捐。
   嘉義縣分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災區納稅義務人亦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址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提出申報稅捐減免;如尚有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及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於上班時間向就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