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或房屋時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核定期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土地或房屋時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核定期間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因須於贈與契約訂定之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故申報贈與稅期限可扣除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的期間。如果係以房屋及土地併同贈與時,可扣除的期間,則以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與核課契稅之期間較長者為準,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A君贈與房屋及土地予其子B君,A君應於贈與契約訂定日102年1月5日之次日起30天內,即102年2月4日申報贈與稅。若A君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之日至核發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各為40天及45天,則申報贈與稅之日期可加計較長天數45天,故A君最遲應於102年3月21日申報贈與稅。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件,應自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報之日止,就補報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若因疏忽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而未申報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被補稅及處罰。所以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或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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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