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換屋需要購買新房地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並出售原(新)房地,所有權人需特別注意戶籍遷入之相關規定,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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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換屋需要購買新房地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並出售原(新)房地,所有權人需特別注意戶籍遷入之相關規定,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所有權人原持有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者(買新賣新),予以排除課稅,惟所有權人需特別注意於換屋過程中,戶籍登記仍需符合規定條件,方能適用該款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換屋需要購買新房地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並欲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所出售房地之持有期間2年之內,祇要符合下列要件,即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項目

買新賣舊

買新賣新

原房地出售期限及新房地出售原因

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

戶籍登記認定原則

出售原房地前已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如否,則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

出售新房地前,戶籍仍在原房地;如已遷至新房地者,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原房地

辦竣戶籍登記對象

僅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

房地使用限制

留供自住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張幸如,電話:04-23051111轉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