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可否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可否解除出境限制?

臺南謝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現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核准分3年36期繳納,並已按期繳了2期,可否解除其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得以解除出境限制之事由,須符合限制出境之期間已逾5年、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並不包括欠稅及罰鍰案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因此,謝君仍須繳清全部欠稅,才得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急欲出國時,若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及罰鍰,可以提供足額易變現之財產作為擔保品,即可解除出境限制,且待日後繳清欠稅,國稅局就會主動返還原先提供的財產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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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8-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