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依原折舊方式續提折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依原折舊方式續提折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所以除了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提列折舊的資產外,毋須因資產閒置而中斷提列,以免影響申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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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