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或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或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財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如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