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由於近年來房價飇漲,為抑制房市投機炒作,國稅局針對短期買賣房屋之交易或購買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之交易,均加強查核,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此,民眾出售成屋或預售屋,其交易所得均應依上開規定計算。
該所特別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係在預售屋興建完工前出售,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過戶予買方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果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預售屋買賣價款,則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稅;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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