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所指出,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例如:王君102年4月20日死亡,101年2月16日曾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卻於101年12月30日先王君死亡,因雙方配偶關係於王君死亡前已消滅,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土地,免再併入王君遺產課徵遺產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許麗涼,電話:04-22612821轉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