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所指出,檢舉書經稽徵機關查核未具備上述作業要點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或(一)經調查不實者。或(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或(三)或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仍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稽徵機關得依該要點第16條規定免議存查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許俊偉,電話:04-22612821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