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申請小額退稅者,自102年7月1日起免向海關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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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申請小額退稅者,自102年7月1日起免向海關申請查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紓解已領取小額退稅款外籍旅客出境時向海關申請查驗的等候退稅人潮,財政部與交通部會銜發布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購物退稅辦法),依新修正購物退稅辦法規定,102年7月1日起外籍旅客向經國稅局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物申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者,出境時免再向海關申請查驗。

    該局說明,依購物退稅辦法規定,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特定營業人,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其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如果特定營業人另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且外籍旅客當日累計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則可以選擇在該商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依修正前購物退稅辦法規定,消費當日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外籍旅客,需在出境時提示所買之可退稅特定貨物向海關申請查驗,導致旅客出境時出現排隊等候申請退稅及查驗之現象。新制度實施後,已申請小額退稅者免再向海關申請查驗,將可加速外籍旅客出境通關流程,紓解出境時排隊等候退稅及查驗人潮,增進外籍旅客申請退稅之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102年7月1日起於現場領得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時免向海關申請查驗,惟稽徵機關仍將對該退稅案件進行事後勾稽查核,如發現有未於購買後30日內攜帶貨物出境或未符合外籍旅客退稅資格等未符合購物退稅辦法規定,致誤退或溢退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加強查核補徵,透過源頭管理健全該退稅制度。另該局特別提醒,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之特定營業人,應謹慎查驗外籍旅客資格及護照上入境章戳,開立退稅表單之內容及金額應記載確實,並充分的告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提供更優質服務以增進外籍旅客購物消費之誘因。

    此外,新修正之購物退稅辦法增訂,未取得辦理外籍旅客退稅業務資格之營業人不得開立退稅憑證或表單,如有誤開或記載不實造成誤退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對該營業人核定補徵。該局呼籲,為促進台灣觀光產業,請營業人踴躍申辦成為辦理外籍旅客退稅業務之特定營業人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之特定營業人,,除可提升對外籍旅客之服務外,亦能讓外籍旅客現場取得退稅款後就地再行購物消費以創造商機,該局將盡力協助各項業務之申辦,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李宥叡,電話:04-23051111轉7511)